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10日在彬县小章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家人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被告对原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怀孕三个月时,被告为琐事殴打原告,把原告的钱、手机及银行卡拿走,让原告离开家门。此外,被告还经常猜忌原告,导致两人关系紧张。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04年7月被告到浙江打工。2010年两人生育女儿朱**,出生后患有疾病,随即就在浙江、安徽等地治疗,看病花费均由被告支付。原、被告生活期间没有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偶尔发生过口角。2012年7月原告回家后再没有外出打工,家庭生活开支都靠被告打工汇款维持,不存在把原告的钱、手机及银行卡拿走的事情。原告所讲被告对其猜忌的情况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原告举证如下: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予认可。

被告举证如下:

原、被告之子朱*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生活中偶尔发生吵架及被告每年均回家过年。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朱*的证言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农历7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10日在彬县小章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分别于2000年1月17日生育儿子朱甲某,2010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朱*某。两人于2015年5月发生吵闹后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孩子,感情基础牢靠。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诉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