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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订婚,次月5日登记结婚,同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6月10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如:结婚前三天因在被告家包糖果一事发生口角,被告将一个硬纸盒砸在原告头上;2013年11月3日晚6时许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从客厅拖到卧室辱骂推搡;2014年1月26日中午11时30分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正在吃饭的碗摔碎,辱骂并殴打原告;同年6月11日中午1时,原、被告在咸**医院发生口角,被告将饭菜摔在病房,使原告很心痛;同月20日中午12时,被告在家再次生事,将手机摔掉并辱骂原告及其母亲;2014年10月12日晚7时,被告在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多次受伤。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陪嫁物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方式加强了解,恋爱期间虽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但并没有影响两人的结婚进程,结婚后虽偶有吵闹,也能及时化解。故原、被告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智的选择了婚姻,婚姻基础良好。结婚前三天包糖果一事,被告对原告只考虑自己朋友、同事的言行有些气愤,顺手将手中的一个纸盒扔向原告,纯属无意;2013年11月3日发生口角属实,但被告并未推搡、辱骂原告;2014年1月26日发生口角、摔碎饭碗属实,但并未辱骂、殴打原告;同年6月11日在医院发生争执属实,但未有辱骂原告、摔掉饭菜之事;同月20日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对原告母亲插手家务事不满说了句“这是我们的家务事,不用你管”;2014年10月12日晚,被告在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一事不属实,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因原告情绪激动,被告为控制场面将原告推倒在沙发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综上,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2、孩子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

2、2014年10月12日照片三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打的伤情情况,耳朵上有青紫色、手上、脖子上均有抓痕

3、2014年10月12日彬**医院门诊日志记录、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就诊情况。

4、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的短信记录摘抄、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妹妹发的短信记录摘抄,证明2014年10月12日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

5、光盘一份,内容为2015年2月16日、3月8日、3月11日、4月4日、5月4日五段通话录音,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不准原告照顾孩子。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照片上无拍摄时间不能证明是2014年10月12日当时造成的伤情,照片内容本身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证据3只能说明原告在门诊检查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被告给原告及原告妹妹发信息,是在原告给“长安夜话”打电话咨询原、被告感情问题的一段录音被被告听到后发的,信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五段录音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录音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光盘一份,内容为2015年2月16日原告向陕**电视台“长安夜话”栏目电话咨询录音,证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家庭暴力。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家庭暴力。

结合全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照片、彬**医院门诊日志记录、检查报告单、被告向原告发的短信记录摘抄、被告向原告妹妹发的短信记录摘抄、通话录音及被告提供的原告向“长安夜话栏目”的咨询录音,因彼此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均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2013年3月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并于2013年7月订婚,同年8月5日登记结婚,同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6月10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结婚前三天在被告家因包糖果一事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将一个硬纸盒扔在原告头上;2013年11月3日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月26日中午11时许*、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正在吃饭的碗摔碎;同年6月11日中午,原、被告在咸**医院发生口角;同月20日中午,原、被告在家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2014年10月12日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倒在沙发上。次月原告因家庭琐事从家中搬出,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原告同意与被告和好,但和好的前提条件是:1、被告要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2、家电搬到原告现在居住的地方使用;3、被告将工资卡或津贴卡任意一卡交给原告保管,用于将来一起买房;4、同意被告父母带孩子,但只要原告有空闲就亲自带娃,且被告亲属不得限制原告带孩子去其他地方。被告意见是: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再按原告的意见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对其毒打,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且原告在调解过程中,也同意和好,只是提出的和好条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和好无果,但由此可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慎重对待婚姻,互谅互让、相互包容,为了孩子,争取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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