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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2010年11月,我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1年xx月xx日,生男孩李*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在外欠债十几万,讨债人经常骚扰我的生活。2012年3月16日,被告离家外出躲债至今未归,不管我和孩子生活,也不与我联系。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白*向本院提交证据:1、白*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陈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档案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贾村派出所和贾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外出未归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白*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原告白*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两人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相识和了解,婚后生育一子,应认定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也属正常。原告诉称被告因躲债外出,一直不与自己联系,不关心自己和孩子生活,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白*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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