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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霍**、肖*,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夫妻关系一般。于2011年X月XX日生育长女王*甲,2013年X月XX日生育次女王*乙。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我关心不够,我们俩的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交流很少。自孩子出生后,两个女儿都是我一个人照顾,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14日,我在蔡家坡镇打工,同年6月底被告在我打工的地方辱骂、殴打我,致我身体受伤。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现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王*甲由我抚养,小女儿王*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价值18000元)、绿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7000元)、海尔牌空调两台(价值6000元)、海尔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沙发一组(价值4000元)、台式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全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我支付折价款22500元,夫妻共同存款10000元,各分得5000元;案件受理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我从没有打过原告。我们孩子尚小,离婚会伤害孩子。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于2011年X月XX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13年X月XX日生育次女王某乙。2015年5月14日,原告张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打工。同年6月底,双方在原告张某某打工处因琐事发生争吵。

以上事实,由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结婚登记记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彼此之间的一定了解,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育有二女,家庭生活可以说比较幸福美满。婚后,原、被告虽然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的争吵可能大多数夫妻都不可避免,但重要的是夫妻之间必要的沟通与理解。原、被告之间因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理解,影响了夫妻关系,双方应当珍惜感情,相互忠诚、相互扶持,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和良好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相互多沟通、多包容、多体谅,相信夫妻关系一定能和好如初。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离婚之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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