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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原告去西安打工,被告随后于同年9月份将经营的两元店和三轮摩托车变卖后前往广东,自此俩两人分居至今。2012年前季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未见到被告,现夫妻分居已满2二年,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车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原告举证如下:

1、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俩人未和好。

2、证人计某某(系原告打工处老板)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计某某在彬县公刘街经营老*家饺子馆,原告自2010年开始在该饺子馆打工至今,从未见过原告丈夫。

3、证人车*甲(系原、被告之子)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车*甲自己近五年一直由原告照顾,从未见过被告。

被告未质证。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判决书、两证人证言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5月8日在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05年1月18日生育男孩车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月28日生育女孩车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0年8月原告去西安打工,被告随后于同年9月份被告将经营的两元店和三轮摩托车变卖后前往广东,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2年3月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本院以(2012)彬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之后原、被告两人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自2010年8月后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之后,夫妻未和好,现已分居已二年多,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

诉讼案件受理费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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