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县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县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县惠*负担,退还原告县惠*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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