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毛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8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