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毛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8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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