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谢**既未交纳,又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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