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150元,退回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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