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她和被告于2003年4月11日结婚,2004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对她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关心孩子,婚后至今,从未向她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理财情况,也不主动向她给付生活费,致使她和孩子的生活常常处于困窘中。被告还经常酗酒且屡教不改,2013年7月开始,她和被告已经分床而睡。现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状诉法院,请求1、判令她与被告离婚;2、孩子李某某由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天庆嘉园的住房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他酗酒属实,现正在戒酒。共同生活期间,家中的日常生活开支均由他承担,反而是原告对家庭的贡献很少,不是他对原告不闻不问,而是原告不愿与他沟通。现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有些不愉快,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和被告李*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4月11日在甘肃省两当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甘字第**号,2004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引发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引发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关爱,遇事多与对方沟通、协商,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