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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张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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