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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