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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9月2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2014年11月3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魏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在外地上班,缺乏家庭观念,对孩子和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状诉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魏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本人没有打原告,原告怀孕期间本人对其有尽心尽力照顾。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问题主要是两地分居和婆媳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本人一直在努力挽回,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婚后于2014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家务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不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时能够及时自省、自查、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令夫妻关系得到改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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