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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