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6月24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50元,减半收取24025元,由原告何*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025元退还原告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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