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在清水县白驼镇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生于2007年11月7日,次子王*生于2009年7月15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现在起诉到法院并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王*由原告抚养,次子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清水县永清镇西关商贸城楼房一套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在清水县白驼镇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生于2007年11月7日,次子王*生于2009年7月15日。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原、被告自愿领证结婚,且生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误会后,相互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夫妻和好是很有希望的。据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