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丁某某自愿和好生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赵*与韩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渭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桑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曹*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