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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丁某某自愿和好生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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