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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