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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陇文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告与被告经原告三**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准备年底(农历腊月24日)办理结婚仪式。期间,原告三**给付被告南*义父杨**彩礼人民币30000元,给杨**卡上打购房款100000元。因给原告购买房屋房产证应办理在谁的名下,双方发生争议,并导致再未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30000元;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进行了婚姻登记,均应珍惜这份婚姻。但双方因小事互不相让,缺少沟通,因办理房产证双方发生争议,并导致再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其不是给付人,应由给付人向收受人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与被告南*离婚。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马*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南*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判令离婚,与事实不符并缺乏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义父杨**彩礼3万元、购房款10万元与事实不符;3、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服判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与被上诉人马*缺乏感情基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亦同意离婚,故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义父杨**彩礼3万元、购房款10万元与事实不符,购房款系其个人多年打工积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问题,经二审审查,本案一审仅对离婚作出实体处理,其他并未作出实体处理,故上诉人上诉所称不属二审审查范围,上诉人可另案起诉处理,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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