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曹*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临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21日生长女曹**,2013年9月30日生次女曹**,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双方遂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声明书四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户口本复印件二份,证实原、被告生育状况。

3、原、被告陈述,证实矛盾原因及双方分居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符合法定结婚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出现吵架现象,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夫妻分居不满两月,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何*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何*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要求孩子由上诉人抚养具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曹**判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曹*婚后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争吵,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诉人亦未提交其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