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5年我和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生男孩张**。2010年3月12日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经营的服装厂亏损,因为经济原因两人相互猜疑,多次发生矛盾,两人遂协商了离婚事宜。自2013年11月,我们双方各自在外打工,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张**。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现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王*和被告张*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8年3月11日生男孩张*甲。2010年3月1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的服装厂亏损,为债务偿还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按协议进行了履行,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11月起,原、被告各自在外打工。2015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张**。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及离婚协议书各1份,经审查质证,原告无异议,离婚协议书与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相一致。故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证实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原、被告对离婚问题和孩子抚养、财产、债权债务做了约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因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表示同意,应予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