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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在2012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我俩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琐事常发生吵闹,2014年5月28日再次发生吵闹后被告离家外出,经我多方寻找杳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经网络聊天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常有矛盾发生,相处不睦。2014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双方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经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何*乙证言审查质证与原告陈述互相印证,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结婚时已属大龄青年,被告系再婚,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更应慎重,理智处理家庭矛盾。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杳无音信,夫妻矛盾不能化解,关系名存实亡。庭审中,虽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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