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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