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4年3月9日生长子汪某甲、2008年6月4日生次子汪某乙。2011年我俩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不愿与我共同生活,找茬与我多次发生矛盾,经常外出,极少回家,从2013年正月十五日走后至今未归。现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负。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未达法定婚龄于2003年8月15日骗取结婚登记手续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违法状态现已消失。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04年3月9日生长子汪某甲、2008年6月4日生次子汪某乙。2011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此后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13年2月24日被告万某某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某县民政局证明、某下街村村委会证明、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及本院对汪**、被告兄长的调查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夫妻理应互相忠实,共同经营好家庭,但被告不负家庭责任,无故弃家外出,夫妻分居已逾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表示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负,故对原告意见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婚生孩子汪某甲、汪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