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悬赏通告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胡某某与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渭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曹**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诉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诉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