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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悬赏通告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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