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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甲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2009年办了结婚宴席,并领了结婚证,我们刚结婚时他对我还好,但婚后第二年因我没有生育,身体又不好,外出打工挣得钱都看成病了,给他父母没给钱,他们全家子就对我不好了,2011年农历5、6月份,我们又发生争吵,他就赶我回娘家,我在娘家住了一年,冬天我打工回来他都没叫过我,2012年开春,我父亲因病去世他也没有来送葬,我从2011年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现在我父母双亡,我借住在亲戚家,生活困难,但他一直不管我,并且从2012年开始他也一直外出打工,去了哪里我也不知道,和我没有联系,我只有起诉和他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姚*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在新寨乡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在被告家存放),双方未生育。2011年因原告一直没有生育,并且身体不好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从2011年夏季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没有来往,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和原告没有联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宕昌**道行政村、宕昌县新寨乡堡子行政村证明相互印证,应于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姚*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对被告不利的诉讼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原告回娘家居住后一直和原告没有联系,彼此未尽到夫妻责任,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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