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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6日在阿克塞县举行婚礼,2013年9月30日生一女孩,但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就未与我见过面。到了2013年9月30日之后,我与被告一直是属于分居的状态。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缺乏沟通了解,加之双方学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没有共同语言,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媒人介绍成婚,婚姻基础好,婚后我与原告夫妻无矛盾,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双方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6日在阿克塞县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关系较好,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未影响到夫妻感情,只要双方遇事相互体谅,多为对方着想,常思对方的长处,还能和好如初,故以不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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