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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4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同年农历腊月初六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腊月初十举办婚礼共同生活。2002年农历9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某,2005年农历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胡某某。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仅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成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对我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且懒惰成性,不履行父亲义务,也不尽丈夫之责。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长期分居,长达一年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关系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称常因夫妻口角拌嘴实施家庭暴力说的不是事实,淘过气但我没有殴打原告,没有给她钱花也是胡说的。综上,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我们一个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4月12日订婚,同年农历腊月初六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腊月初十举办婚礼共同生活。2002年农历9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某,2005年农历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胡某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5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未影响到夫妻感情,只要双方遇事相互体谅,多为对方着想,常思对方的长处,还能和好如初,故以不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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