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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渭民一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宣判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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