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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诉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各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因外出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各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相识,一月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5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赵*,2010年1月7日生育次子,取名赵*。婚后感情较好,自2011年9月被告去广东打工后,被告就对我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三年多来,被告给我们母子三人分文未给,连电话也不打,我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抚养孩子。2011年12月,被告打孩子,因我阻拦,被告将我暴力殴打致伤住院13天,后被告一走了之,至今音讯全无。现我提出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孩子赵*、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相识,一月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5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易,2010年1月7日生育次子,取名赵*。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自2011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夫妻双方开始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12月,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人王*得证词、一份证明在卷,已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本应互相珍惜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外出后长达4年,没有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经征求原告的意见,同意由被告抚养孩子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高*各与被告赵**离婚;

二、孩子赵*由被告赵**抚养,孩子赵*由原告高*各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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