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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4月2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付某甲。婚后一年感情尚好,后因我与被告共同加入了南方一家传销公司,致使投入无法收回,我与被告感情出现破裂。后被告又与多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6年1月被告与别人私奔,至今下落不明。分居多年致使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4月2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付某甲。被告于2006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没有联系。原、被告分居生活将近十年,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儿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宕昌县阿**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婚后生活中并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被告2006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将近十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离家将近十年没有音信,孩子付*甲宜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孩子付某甲由原告付某某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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