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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