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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青岛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次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我们夫妻关系尚好,且生一男孩马*乙。因被告及家人曾承诺在我娘家所在地买房子,但后来却翻悔,为此,我们夫妻间发生矛盾,我也不安心在被告家生活。2013年2月间,被告找到我家向我父要人,并残暴的将我父及兄长持刀故意伤害,被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我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念起孩子面上,又自愿撤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原告所称我们相识到同居及补办结婚登记、孩子出生的情况均属实。2012年原告舍弃未断奶的孩子回到娘家,后来我将其叫回家,没几天又被其父叫回。我在原告家叫她回家,但她娘家人却提出让我在渭源买房,为此双方发生吵闹。原告将我的手指砍掉。后原告被其父送到我家。随后,原告父母把我叫回他家商量离婚的事宜,我一气之下,就把原告父亲及兄长砍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现原告提出离婚,抚养婚生孩子,我也同意,但要求原告给我支付她走后到我服刑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每天按100元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在青岛打工时相识,并于2010年同居生活,2011年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且于2011年9月6日生一男孩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关系失和,原告经常回居娘家。被告劝叫时,原告及家人提出在渭源买房,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便不安心与被告生活。2013年2月被告又去原告娘家劝叫原告时,与原告家人发生口角,被告把原告父亲及兄长用刀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正在服刑。期间,原告于同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自愿撤诉。2015年8月7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原告举出自己的身份证及被告户籍证明1份、宕昌县某某乡计划生育工作站证明1份。经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故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其于2011年10月份借给原告父亲现金30000元、借给原告之兄王某某现金16000元。均未写借据;另外,在孩子出生时在某某县某某某信用社贷款80000元。因自己服刑无法举证。法庭认为被告现正在服刑,故应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婚生一男孩。但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均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从而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尤其是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她离家后到被告服刑期间每天100元的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显不达理,故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的请求,因其正在服刑,无法举证,故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马*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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