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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与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聂*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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