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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