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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人民陪审员赵**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原告缴纳彩礼38600元,2008年4月16日在高平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11年5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因双方婚前未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操劳家务、不尽夫妻义务,自儿子出生以来,常去娘家住,不归家照料孩子。2012年2月26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中,翻墙进入院内带走了自己的随身物品及两金。2012年6月13日被告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白,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支付寻找被告所花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登记证明1份,证明双方属合法夫妻;3.户籍证明1份,2张;4.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

本院查明

本院对于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与户籍证明,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对于结婚登记证明和村委会证明,形式要件合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期间感情不和,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查无音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少,婚后不能正常处理家庭矛盾,并且被告自2012年6月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已达3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其子杨*甲不宜由被告抚养,应继续由原告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由原告抚养儿子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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