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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二〇一二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以彩礼130000元订婚,二〇一三年农历正月初六登记结婚。婚后于二〇一四年农历正月初三生一男孩,取名唐某某。婚后被告怀孕,我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时,计生站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是我们的第二胎孩子,在我的一再追问下,我才知道被告隐瞒结婚史,由于被告当时已经怀孕,我只好与被告继续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精神病发作,经平凉**民医院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现仍在平**四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我们了解,被告人患精神病已久,她的第一次婚姻就是因为患病而离婚的。被告隐瞒自己的结婚史和精神病史,病发后胡打乱闹,致我们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男孩唐某某,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第三人马某某返还彩礼1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订、结婚时间以及孩子出生时间、姓名都属实。我与原告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结婚,我并没有隐瞒婚史,婚后生活过得也是平静踏实。近两年我虽然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但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由于我之前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所以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夫妻生活中难免争争吵吵,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共同生活下去,加之孩子还不满2周岁,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来共同抚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属初婚,被告马某某系二婚。二〇一二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以彩礼130000元订婚,二〇一三年农历正月初六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二〇一四年农历正月生一男孩取名唐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在北京打工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二〇一五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2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结婚时被告陪嫁现金10000元,第三人马某某给原、被告每人1000元,第三人实收彩礼1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夫妻感情有一定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出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且夫妻分居不足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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