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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