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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