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王**之女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泾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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