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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