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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组成独任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以彩礼人民币28000元订婚,2007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10日依法登记。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被告脾气暴躁,语言粗鲁,做亦且事常有理,常正确,大男子主义严重,婚后发生过纠纷,常对我施以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并抚养孩子赵某某。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想我的孩子没有母亲,我要求原告和我一起共同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以彩礼人民币28000元订婚,2007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10日依法登记。2011年11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5月4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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