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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菲诉李花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前妻因车祸身亡,被告李某某也曾离过婚。2012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8日在华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9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结婚仓促,婚后夫妻感情又不和,被告经常外出玩赌、酗酒,回家后百般滋事,对其及家人殴打、辱骂。因被告的行为,其家人曾几次报案,经华池县公安局五蛟派出所干警出面才予以制止。孩子出生后被告从不尽为人母亲的义务,且一直由他母亲照顾。2015年6月18日,被告在家中打闹一场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

本院查明

1、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该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屏幕破损的手机一部,证明被告殴打过原告母亲,并把手机摔坏。被告提出异议,她质证称并未殴打原告母亲,手机也不是她摔坏的。本院审理认为,该证据系孤立的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在华池县五蛟乡街道给她租了房子,她就在这个房子里居住,没有不回家。孩子是她一直带着,当孩子一哭时,原告就打她。2015年6月18日她们发生矛盾后,她才没有带孩子的。她现在做完流产手术不足一月,因为上次的流产手术没有做尽,还要做第二次手术。她没有殴打过原告家人,她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某所举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

华**民医院B超单一份,证明她曾做过流产手术。原告质证认为,被告做流产手术他并不知情,且从B超单结果看是子宫囊肿,无法证明原告做过流产手术。本院审理认为,该证据系孤立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8日在华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农9月1日生育一男孩张某某,因双方性格差异,致使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18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到五**道原告租的房子居住,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均存在过错。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婚后双方生育一男孩,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共同照顾子女生活、教育事宜。只要双方放下心结,多沟通交流,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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