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5)康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