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