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私下商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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