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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甲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甲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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