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退还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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