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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胜诉被告曾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胜诉被告曾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闵*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闵**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95元,由原告闵**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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