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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