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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某某自接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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